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涉农村案件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10-09 09:44:18


    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执行案件均涉及农村,在执行涉及农村案件过程中的难度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创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中的一个越来越大的负面因素,对司法权威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本人拟通过本文对涉及农村案件执行的难点进行分析,并就解决的对策谈点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涉及农村案件执行的难点

    (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差,加之人口流动性大,外出务工人员多,被执行人一旦外出打工,要查找被执行人异于大海捞针。

  (二)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不强。申请人认为只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法院执行机构就应该执行,法院就应该给申请执行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就把责任推到法院,当执行人员告知其有提供执行线索的义务和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时,当事人不理解,反而认为这是在推诿,有的干脆直接向县委、纪委、人大等机关告状,甚至威胁恐吓执行人员,采取各种方式,给执行人员施加压力。

  (三)协助执行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拒不协助执行,有的虽然被迫协助,但实际操作中百般刁难,或拖延时间或给当事人通风报信,想办法转移财产,或隐瞒事实真象,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转移或处理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四)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由于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深,给执行人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处理过程中如稍有不慎,就易致矛盾升级。很多当事人是因邻里纠纷引起矛盾,当事人之间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一旦矛盾明显化,引发诉讼,就很难化解,因为这表面上的矛盾是双方多年产生积怨长期压抑的爆发,执行难度特别大,即使当时执行了,往往立即引发新的矛盾,或新的诉讼,或当事人上访、缠诉,屡见不鲜。

  (五)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执行周期长。在贫困的山区,几百元、几千元的执行标的对有些当事人来说,仍然不异于天文数字。很多老百姓经济条件仍很困难,只能解决温饱,供子女上学、求医都很困难,根本无履行能力,但因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如案件不能执行就会引起申请人不满。

  (六)查封、扣押财物难处理。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需要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但对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往往很难处理。一是中介机构少,收费高,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交纳不起鉴定费用。二是作价后难处理,扣押、查封的财物多为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价值不高,拍卖和变卖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所以只有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以物抵债时,法院才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限制了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

    二、解决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思想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如何有效地解决当前“执行难”的问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农村案件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诉讼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使申请人明白,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这种执行不能的风险,实质是双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延续,是申请执行人最初选择交易伙伴的结果,而不能通过过诉讼将这一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使被执行人明白,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拒不履行,抗拒执行,将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光靠法院自身力量是不够的,特别是在地域广大,法制观念淡漠的农村,如果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村社干部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支持,法院要在当地开展好执行工作是根本不可能的。实践证明,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支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党委应加强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重视,教育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认真学习法律,并通过他们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好法律,不做超越法律的事,不说超越法律的话,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好人民法院在当地的执行工作,从而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良好的环境中开展。

    3、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近年来,老百姓对“法律白条”现象非常反感,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农民进城打一场官司不容易,而官司胜诉后得不到执行,自己的权利仍然得不到保护和实现,从而使很多农民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私下采取过激方式解决问题,常常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长此以往,恶性循环。要想改变这种状况,重树司法权威,就必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对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4、讲究执行艺术,穷尽执行措施,清理未结积案。未结积案的当事人怨气大,情绪不稳定,申请人纠缠执行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行法官办案时间少,接待时间多,使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如不妥善处理未结积案,还将会影响社会稳定。由于农村案件具有地域广,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人难找,收入不固定等特点,这就需要在执行中讲究执行艺术和方式,尽量穷尽执行措施,力保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

    5、广大执行人员在思想上树立不怕难的观念。法院就是解决矛盾的司法机关,执行工作就是处在矛盾的中心,要想办法解决矛盾,再难也要执行,确保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