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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法院宣判聚众斗殴非法持枪案 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09 11:45:12


    本网讯(杨素香)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被告人黄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黄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傅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2年5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荣、黄宏、傅路、同案人黄欢(在逃)等人在外号“老日”的邀集带领下去抄杨某(外号“帮古仔”)、王某(外号“桥墩”)等人开的赌场。被告人黄荣持来福枪、被告人黄宏、傅路持砍刀与“老日”等人分乘二辆车来到樟树市张家山安置小区。下车后,被告人黄荣和“老日”各朝天开了一枪,“老日”持枪带着上述各被告人持械冲进赌场,将桌椅板凳全部砸烂后离开。当日下午1时许,上述犯罪分子再次乘三辆车持械来抄该赌场。被告人黄荣又开了一枪,同案人再次将新买的桌椅板凳全部砸烂后离开。当被告人黄荣、黄宏、傅路等人作案后返回樟树至赣江大桥引桥处时,遇到杨某、王某等人持枪拦截,双方发生枪战、互射,致斗殴双方人员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黄荣所受枪伤为轻伤乙级、黄欢所受枪伤为轻伤甲级、傅路所受枪伤为轻伤乙级;杨某所受枪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诊断为:左右胸部上方体内多处金属异物残留,右肺上叶挫伤,头面部、左眼眶内多处金属异物残留。被告人黄荣所持枪支经宜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为能击发12号制式猎枪弹的制式来福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荣伙同他人持械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持枪(以火药为动力)参与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宏、傅路伙同他人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荣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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