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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下协议分养父母 小儿子拒尽赡养母亲义务
发布时间:2013-10-10 11:55:40


    本网讯(方光璞)  原告刘氏年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多年来一直由大儿子刘大赡养照顾,但小儿子刘中以“养老协议”约定大儿子赡养母亲刘氏,自己赡养父亲,已对父亲生养死葬的义务为由拒绝对母亲刘氏尽赡养义务。那么“养老协议”是否有效呢、能否对抗赡养义务吗?2013年10月9日,确山县法院竹沟法庭判决小儿子不用和其他子女依次轮流赡养老母亲,但要分摊医疗费和丧葬费。  

    原告刘氏的老伴已经去世,原告生育二子四女。根据原告大儿子和小儿子的协议,原告多年来一直由大儿子赡养照顾。老父亲生前跟随小儿子刘中生活,死后主要由刘中负责埋葬,其他子女也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是聋哑人,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均应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刘中已经对其父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根据被告刘大与刘中的口头约定,应当减轻被告刘中对原告刘氏的赡养义务。该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刘中不得以养老协议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主张无需履行赡养义务。但考虑到刘中已经对其父亲尽了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因此根据刘大与刘中的口头约定,应当减轻被告刘中对母亲刘氏的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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