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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自愿调换土地 一方擅自反悔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3-09-30 10:02:10


    本网讯(王晨西)  太康县农民郑华、郑军兄弟在亲属的见证下对家庭内部的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换耕种,不料,郑军反悔后强行收割郑华种植的玉米,双方形成纠纷,经亲友从中调解未果后,郑华将郑军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郑军停止侵权,并赔偿自己的损失。9月26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郑华诉被告郑军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一、原告郑华在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郑军不得干涉原告行使该项权利;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郑华系被告郑军胞弟。1998年,原、被告及其家庭成员共5人在太康县城郊乡薛庄村委会郑楼村民组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2月23日,作为共同承包人的原、被告在亲属郑然和李松的证明下签订了分家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郑军将位于王庄村头家庭所承包的责任田中的四亩交予原告郑华承包耕种,直到原承包合同到期为止,后双方均按照该协议履行。2007年,被告郑军因不服分家协议曾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其主动撤回起诉,并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为此闹家务纠纷。2012年秋收,被告突然将原告郑华调换后耕种土地上的玉米收割,原、被告引发纠纷,后经人从中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太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尊老爱幼、兄弟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郑与原告郑华系同胞兄弟,且二人均已成家立业,理应相互和睦,原告经分家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领取种粮补贴,应视为有效的流转,且被告郑军对分家协议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后对撤诉,并出具保证书,应视为对该分家协议的认可。原告郑华的承包经营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其承包地上玉米折价款一项,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切的损失数额,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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