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厚起) 儿子偷偷用父亲开办的纸箱厂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因拖欠货款,父子双双成为被告。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叶永辉支付原告货款85000元,其父叶长远不承担付款责任。
叶长远与叶永辉系父子关系。2011年5月,由于其它原因叶长远经营的万载县远强纸箱厂(系个体工商户)倒闭,但其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同年7月,叶永辉在其父叶长远原纸箱厂厂址新开办了一个纸箱厂,由于当时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故叶永辉以远强纸箱厂的名义与万载县永佳纸箱厂签订了一份为其一年的购销合同,自己以委托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而叶长远对叶永辉以远强纸箱厂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不知情。2011年9月叶永辉搬迁新址,进行个体户工商登记,起字号为万载县会发纸箱厂。后因拖欠货款,原告永佳纸箱厂将叶永辉父子双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长远对于叶永辉以远强纸箱厂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不知情,故购销合同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与叶永辉签订合同时也未对合同主体及委托人身份进行审查,且事后原告全部是与叶永辉进行交易往来,原告也一直是向叶永辉催收货款,从未与叶长远发生经济关系。故购销合同实际是原告与叶永辉所签订,货款应当由叶永辉负责支付,叶长远不应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