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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受伤服务队仍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11 10:37:34


    本网讯(曾辉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8日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在丰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者姓名为熊小军。经营范围为装卸、搬运、服务。2012年元月1日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与成元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废弃物及拆解物装卸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为成元公司提供24小时装、卸电子废弃物及拆解物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对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并应为其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被告郑玉国于2012年7月11日在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驻成元公司工作,工种为装卸工。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与被告郑玉国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郑玉国与成元公司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7月13日下午,被告郑玉国在搬电视机时被电视机压断右手无名指。被告郑玉国受伤后被送往南昌曙光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由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支付完毕。被告郑玉国出院后要求认定工伤,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由于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不承认与被告郑玉国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郑玉国向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5日下发了仲裁裁决书,确认了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与被告郑玉国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不服该仲裁,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与成元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电子废弃物及拆解物装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郑玉国以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员工的名义进入成元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受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派遣,接受原告与成元公司签订的《电子废弃物及拆解物装卸合同》的约束,符合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因此原、被告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5日下发了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玉城装卸服务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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