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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姐讨债绑架债务人 “义气”弟弟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21 11:16:19


    本网讯(毛伟)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债权人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来主张自己的权力。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讨债未果,一气之下就绑架债务人逼其还债,结果却触犯了法律。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弟弟为帮姐姐讨债而绑架债务人的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叶青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5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叶青与其朋友驾驶小汽车行至铅山县河口镇廉租房附近遇见曾与其姐有债务纠纷的被害人童某,为了让被害人童某清偿其姐的债务,强行将被害人童某拉上车带至永平铁路桥。途中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童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打了被害人童某两巴掌。到了永平铁路桥后,被告人用电话通知其姐赶到永平铁路桥,其姐到后将被害人童某身上1,700元钱拿走,剩余的钱由被害人出具借条。之后,被告人将被害人童某送到永平汽车站乘车回家。

   案发后,被告人叶青主动到公安机投案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青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什么不定绑架罪呢?主要考虑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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