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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抢夺单身女性金饰 “摩托男”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22 09:13:06
本网讯(吴坦骏) 以单身女性为目标,尾随至僻静无人处,抢夺其贵重首饰,得手后乘坐摩托车逃走, 多次作案终身陷囹圄。近日,广西省凤山县法院以被告人贺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被告人罗方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各并处罚金若干。 2012年10月,广西平果县人贺锋、罗方二人共谋到巴马县、凤山县抢夺金项链。同月31日贺锋、罗方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来到巴马县某市场附近观察,伺机作案。晚6时许,二人发现受害人黄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贺锋即让罗方驾驶摩托车到前方等候接应,自己悄悄走到黄某身后,趁黄某不备,抢走黄某的金项链,乘坐罗方驾驶的摩托车逃走,后将抢夺所得的金项链出售他人,得款2400元,扣除路费后二人均分。 2012年11月一天下午,罗方与贺锋驾驶摩托车窜到凤山县城某路段,趁受害人罗某不备,抢走罗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同日晚8时许,罗方与贺锋又窜到凤山县另一路段,趁受害人王某不备,抢走王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次日上午9时许,罗方与贺锋又窜到巴马县某市场内,趁黄某某不备,抢夺黄某某戴在手腕上的金手链。因手链折断,贺锋只抢走半条手链。当天下午,二人返回平果县后将抢来的项链、手链以6600元价格出卖给他人。 2012年11月一天晚上8时许,贺锋、罗方再次驾驶摩托车窜到凤山县一步行街巷道口,贺锋趁受害人陈某不备,抢走陈某一条金项链后乘坐罗方驾驶的摩托车往巴马县方向逃走。后贺锋在巴马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罗方在平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3年,经法院组织调解,罗方与部分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锋、罗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贺锋负责实施抢夺,被告人罗方负责等候接应驾车逃离,二人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方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比较贺锋从轻处罚。被告人贺锋曾犯抢夺罪被处以刑罚,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贺锋、罗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方能赔偿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锋、罗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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