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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女会计贪污公款被判刑5年没收财产2万
发布时间:2013-10-22 11:17:27


    本网讯(艾相宰)  近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景洪市嘎洒镇原统计站农村资金会计和财政所农村资金会计李少梅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少梅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李少梅任景洪市嘎洒镇统计农村资金会计和景洪市嘎洒镇财政所农村资金会计期间,利用实际上还兼任出纳工作的便利,擅自将其管理的景洪市嘎洒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农村资金管帐户内的活期资金共计9200万元转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定期存款,并从中侵吞因此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760355.19元,并用所得赃款购买房屋、价值375000的宝马X1汽车等。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李少梅所购买的宝马X1被景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同月25日, 被告人李少梅将385000元缴至景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次日,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少梅涉嫌贪污案立案侦查。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李少梅家属代其退剩余赃款355.20元。另,被告人李少梅最后一次以管理费名义支取利息的时间为2012年4月27日,金额为39305.56元。被挪用的9200万元单位资金产生的活期利息为151675.72元,定期存款利息合计803105.19元。因涉嫌贪污于2012年7月26日被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少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吞国有资金利息10892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少梅贪污760355.19元的指控,其中651430.19元,应界定为被告人李少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此款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并依法追缴,鉴于现在赃款已经退缴和收缴,公诉机关认为此笔款项构成贪污罪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少梅能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故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李少梅构成自首,依法采纳辩护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少梅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李少梅能够在犯罪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亦一并采纳。综合上述被告人李少梅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积极退邀赃款的行为,可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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