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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村民骗国家危改补助金 村委副主任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09 14:44:24


    本网讯(毛明梭)  一村委副主任伙同村民骗取国家危改补助金共计人民币87172元,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唐后文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巩塘村村委副主任期间,在协助富阳镇人民政府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明知林某兰、唐某英、唐某文、唐某金、唐某林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仍分别伙同被告人唐某英、林某兰、唐某文及唐某金、唐某林申报危房改造补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中,被告人唐后文参与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87172元,分得赃款人民币50586元;被告人唐某英参与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15586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5586元;被告人林某兰参与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160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唐某文参与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160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唐某金参与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240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唐某林参与骗取数额共计人民币15586元,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根据被告人唐后文在本案侦查期间提供的线索,查获了邓某某受贿案和余某某受贿案,并通过余某某受贿案对程某某、陈某某玩忽职守、受贿案进行了立案侦查。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唐后文、唐某文通过家属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50586元、6000元;被告人林某兰、唐某英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1558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后文身为村委副主任,在协助富阳镇人民政府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唐某英、林某兰、唐某文和其他人员非法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唐后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唐后文归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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