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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 证据不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4 10:57:31


    本网讯(周淑芳)  两车发生刮撞酿成事故,事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而达不成赔偿协议。10月15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人保九江分公司赔付原告李升各项损失87770.6元,给付被告张文垫付款25500元。

    2012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张文驾驶轻型箱式货车在彭泽县马当镇宏兴油脂有限公司路口由北往东倒车过程中遇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彭泽县马当镇往彭泽县城方向行驶,两车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6天于11月24日转往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38天,于2013年1月1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55201.6元,被告张文垫付了其中的27000元。

    原告伤情经彭泽县仁杰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150日;后续治疗费约15000元。此次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张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文的事故车辆于2012年9月12日在被告中国人保九江分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限额为1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原告伤后为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29108元。

    庭审中,被告张文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其在事故路段倒车且已经停下来了,是原告造成此次事故的。

    法院认为,被告张文在交警部门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未提出复议又未提供证据,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以交警部门的认定为准。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为共计人民币114770.6元,由被告中国人保九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5174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61521.6元,共计人民币113270.6元;被告张文承担1500元,因其已垫付27000元,故实际应返还其255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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