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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亲情担保借款 法院判决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13-10-28 14:53:43


    本网讯(甘晏全 朱本高)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担保人因顾于亲情担保借款,而与借款人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黎可和黄立是堂兄弟,两人平时关系很好。2012年中秋节期间,黎可接到黄立的电话,请他到茶庄喝茶。在茶庄喝茶聊天的时候,黄立向其朋友吴南借钱。吴南当场答应,但在借钱给黄玉的时候,提出要黎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因为考虑到黄立是自己的堂兄,虽然和吴南素不相识,但黎可还是顾兄弟情面在这张2万元的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之后,因黄立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吴南就将黄立告上了法院,而黎可作为担保人,也成了被告。焦急万分的黎可去找堂哥黄立的时候才发现,黄立已不知所踪。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南与被告黄立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黎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遂判决被告黄立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黎可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借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关系,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第三人担当保证人亦是一件常事。但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担保人享有在承担清偿借款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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