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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讨来“杀身”之祸 男子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30 09:18:22


    本网讯(张莉 林敏)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一男子纠集同伙对上门来讨债的黄海浪和黄道峰两人刀、棒砍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案发后,男子积极赔偿伤者医疗费,并取得当事人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责任。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江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9月17日早上,黄海浪叫黄道峰帮忙向被告人吴江浦讨要债务,他们带了七八个后生仔到被告人吴江浦家,见吴江浦不在家,便离开了。因受到威胁,被告人吴江浦于当天中午纠集阿七等人在八塘镇建设东路20号自己的家中等候,吴江浦打电话约黄海浪去他家还钱给他,见面后,双方没讲几句,吴江浦就从隐藏在小腹里的杀猪刀掏出来往黄道峰头上砍,黄道峰用右手挡被刀砍伤右手臂,吴江浦旁边有七八个同伙见到吴江浦动手后,有的拿杀猪刀,有的拿铁棍开始打黄道峰二人,黄道峰被逼退到一间小房子里时,吴江浦用杀猪刀捅了两刀黄道峰腹部,其他人用刀砍黄道峰头和背部、用棍打黄道峰头部,黄道峰忍着痛用力推开那帮人逃出吴江浦家大门外,用自带的手机打了120后就昏了过去。接着,吴江浦又回屋找黄海浪打,致黄道峰重伤、黄海浪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江浦与被害人黄道峰、黄海浪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黄道峰、黄海浪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黄道峰、黄海浪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江浦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江浦结伙持刀致伤他人,应予以严惩。但被告人吴江浦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江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逐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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