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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偷越围墙游泳溺亡 学校管理无过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30 09:32:04


    本网讯(韦廷标)  王吉在学校期间违反校规偷偷翻越学校围墙到校外游泳不幸溺亡,王吉父母王家理、罗志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8 780元。10月29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家理、罗志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30日中午约12时30分,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坪场小学四年级的寄宿学生王吉与同宿舍的王胜、刘根等人偷越学校围墙,到距学校约2公里的水库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坪场小学支付了王吉丧葬费用5 000元。6月5日在镇司法所的调解下,死者父母王家理、罗志与学校就王吉的赔偿问题订立了《协议书》,学校从人道主义出发,再补助死者家长王家理、罗志10 000元,学校以后不再支付任何补助和赔偿。协议订立后,校方未实际履行给付义务。后王家理、罗志以校方存在疏忽管理、未尽到监管职责致使王吉到校外游泳溺水身亡且《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在带有威胁的情形下签订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在6月5 日与校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8 7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坪场小学作为王吉生前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学机构,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不准翻越围墙、不准私自外出游泳,并与学生家长签订了相关的《学生安全协议书》,每天有值勤老师负责大门进出人员的把关,对学生宿舍制订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每天中午由值勤老师到宿舍检查内宿生的午休情况,表明学校对王吉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王吉溺水身亡,纯属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是其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对王吉之死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家理、罗志诉称王吉死亡是由于学校疏忽管理、未尽到监管职责,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后,王家理、罗志与学校在镇司法所的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书》,该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王家理、罗志提出《协议书》显失公平、且其是在带有胁迫的情形下在协议书上签字,主张该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书》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坪场小学辩称学校安全教育制度及措施是完善的,并尽了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维持王家理与坪场小学订立的《协议书》、驳回王家理、罗志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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