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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角车费怒相对 “暴走”司机“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10-31 10:02:47
本网讯(徐非) 五角车费钱是小,持铁棍伤人事情大,“暴走”司机怒相对,殴打他人“二进宫”。10月23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3月4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被害人陈某某带外孙在彭泽县龙城镇沿江路天桥旁搭乘被告人余志军驾驶的1路公交车。上车后二人因被害人陈某某的外孙没有买票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余志军停下车辆离开驾驶座,将陈某某踢倒在车内,后陈某某被乘客扶起,双方被拉开。随后,被告人余志军见被害人欲还击,便从驾驶座的座位下面拿起一根长约70厘米的铁棍朝被害人打去,被被害人用左手臂挡下,后又用铁棍朝被害人的腰部连续击打多下,致被害人左肘关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是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余志军投案自首并同日与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的儿子陈小某代)达成赔偿协议。后被害人陈某某称案发后被告人仅支付医药费而其儿子在不知其伤情的情况下出具了谅解书,于2013年5月19日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余志军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于5月23日传唤被告人余志军并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父亲一起主动到法院要求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亲属另赔偿被害人4.4万元人民币(当日给付),被害人于当日出具收条和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希望对被告人余志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志军因被害人陈某某外孙乘坐公交车是否应买票一事发生争执后,使用铁棍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轻伤甲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志军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志军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于2002年7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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