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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胎五月被狗咬伤状告邻居获赔五千余元
发布时间:2013-11-01 09:18:55


    本网讯(王莉)  怀孕五个月的杨女士在家门口被邻居的狗咬伤。杨女士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了法庭,要求邻居赔偿其经济损失。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杨东林应赔偿原告杨玉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5185.3元。

    被告杨东林在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市场租房作杀鸡生意。原告杨玉兰是被告的邻居,是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居民。2013年3月18日晚上8时许,原告从被告的住所门口经过,被告放养的狗从原告后面冲来咬伤了原告。原告被狗咬伤后,在近2个月时间里在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6次注射生物疫苗,花费医疗费2065.3元。本案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就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协商过几次,但无法达成协议。为此,原告杨玉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东林赔偿其经济损失。

    原告杨玉兰诉称,原告被被告的狗咬伤后,在家人陪同下到了贵港市疾控中心接受治疗,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065.3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550元。原告是一个怀孕的人,打狗针对胎儿影响极其不利,从而使原告受到了很大的精神创伤和打击,总是想到胎儿会怎么样,心灵受伤使原告现在茶饭不思,对日常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影响。原告精神受到伤害,被告应给予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东林辩称:被告没有养有狗,当时现场有四、五条狗,原告不能证实是被告的狗咬伤了原告。当时被告家杀有鸡,有四、五条狗在被告家门前抢鸡血吃,原告从被告家门前走过,被告也不清楚是谁的狗咬到原告,但被告家是没有养有狗的。为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告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杨东林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造成原告杨玉兰被狗咬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原告以怀孕五个多月,注射生物疫苗对胎儿有一定影响,原告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打击,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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