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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儿跌进粉店汤锅烫伤 店主遭诉担六成
发布时间:2013-11-01 13:50:52


    本网讯(罗美娟)  一四岁的小男孩与母亲欲到粉店吃粉,小男孩边玩耍边倒着走路,结果跌进放在地上的汤锅。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陆德庆承担60%的赔偿责任,114590元。

    2011年2月28日12时许,原告许雄与母亲马卫霞到被告陆德庆粉店想要吃粉,吃粉之前马卫霞带着许雄来到粉店后门洗手,许雄不慎跌进陆德庆放在后门通道的一锅热汤中,全身多处被烫伤。马卫霞立即送许雄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液烧伤浅Ⅱ~深Ⅱ70%,支付医疗费178525元。经查,粉店后门均正常开门,被告陆德庆在粉店后门放置煤炉烧水、洗碗等设备,后门处未设有非工作人员禁止出入的警示牌。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8525元、护理费6818.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陆德庆作为粉店的经营人,最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而被告陆庆德将一锅热汤放在后门通道上,其应当预见有可能发生危险和损害,但其没有作任何警示及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损害发生,应当认定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提出原告及监护人尚未与其发生交易行为,原告也不是在粉店内被烫伤,因此原告的损失其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陆庆德作为粉店的经营人,应当保障合法进入其所控制场所(包括放置设备的后门)的人员的安全,而不仅仅是在其店内与其进行交易的顾客,因此,被告陆德庆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只是4岁的小孩,原告的法定监护人马卫霞应小心谨慎的照顾原告,但其对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原告受伤,其亦存在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陆德庆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陆德庆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190983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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