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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镊子手”盗窃700元被发现抗拒抓捕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3-11-01 10:18:03


    本网讯(刘亮)  一名用医用镊子进行盗窃的男子,盗得700元后被事主罗某某发现,为了逃脱罗某某的抓捕,打翻罗某某逃跑,由盗窃变成抢劫。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被告人李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仁携带一把医用镊子窜到靖西县新靖镇灵泉街灵泉桥头附近路段,此时,罗某某在该路段的一个流动摊点买东西,被告人李仁趁罗某某购物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V”形镊子扒窃罗某某放在裤袋里的700多元人民币,在将镊子抽离罗某某口袋时,罗发现并责问李仁,李仁立即转身离开,李仁刚走开几米远,罗某某发现身上的700多元钱已被盗,立即向李仁追过去,李仁逃跑,罗某某追到灵泉街342号门前追上并抓住了李仁,李仁拒绝还钱,为了逃脱罗某某的抓捕,李仁朝罗某某的脸颊打了一拳,罗某某被打倒在地后李仁继续逃跑。罗某某爬起来继续追赶李仁,并用手机联系其弟弟罗某伟过来帮忙抓小偷,在追到靖西县人民会堂附近时,两人将李仁抓住,当场从李仁身上找到一把镊子。罗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将李仁抓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医用镊子一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将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指控为犯盗窃罪,经查,被告人李仁在盗窃得手后被被害人发现并追赶拦住,李仁为抗拒抓捕,当场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逃跑,属于当场使用了暴力,其行为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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