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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女领班“伸黑手”被判职务侵占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3-11-01 10:19:03


    本网讯(廖长春)  10月28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丹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丹妹在泰宁县某酒家担任餐厅领班,并负责催收客户所欠餐费。2012年12月,酒家负责人发现被告人李丹妹有将所收餐费私自截留的行为,并于同月21日与其进行对账,共私自截留所收取的餐费计人民币61100元。因被告人李丹妹已将该款挥霍,无力归还,遂于当晚潜逃。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李丹妹被上海市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丹妹在某酒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经手收取的餐费共计人民币611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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