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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醉驾堕水塘致乘车人死亡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11-01 13:43:40
本网讯(莫婷婷) 广西贵港市一“90后”男子在与朋友聚会之后醉酒驾驶,撞车误堕入水塘,导致同行的朋友死亡,酿造悲剧。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甘林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甘林和1991年出生。2013年4月10日凌晨,甘林和与友人周晓莹、谢尚里、黄天显,到贵港市港北区东湖一带宵夜摊和KTV吃宵夜、喝酒、唱歌直乐。喝酒娱乐一直到凌晨3点,甘林和驾驶小轿车搭载这三名友人回家。在回家途中,甘林和驾驶的小轿车不慎撞向公路旁边的绿化带,并坠入路旁的水塘中,造成同行的谢尚里当场死亡,甘林和、周晓莹、黄天显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经于2013年4月10日凌晨5时在贵港市骨科医院抽取被告人甘林和血样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车。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甘林和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甘林和赔偿了被害人谢尚里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另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甘林和经交警部门通知其去签字时被抓获归案。 在庭审中,被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林和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甘林和在交警通知后自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甘林和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甘林和赔偿被害人部分金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林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希望法院对被告人甘林和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林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林和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甘林和支付被害人一部分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甘林和在交警部门通知的情况下来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事宜时被抓获归案,显然,被告人甘林和到交警部门时不具有主动性,更不存在投案之说,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甘林和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自己在本案中的罪行,也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件。所以,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林和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甘林和醉酒驾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构成本罪的形式要件之一,因此不应以此酌情从重处罚。所以,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林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甘林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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