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莉 林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一男子不务正业,自己吸食毒品不算,还贩卖毒品,在出售一粒0.2克的毒品海洛因后被抓获。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升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8月9日20时许,“阿狗”打电话给苏升乾说要一个100元钱的“货”(指毒品海洛因),苏升乾叫阿狗开摩托车接他到街上帮拿。阿狗将苏升乾拉到贵港市港南区南江市场旁,给了苏升乾100元购买毒品,就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新九昌旅馆开了508号房等候。过了十来分钟,苏升乾打电话给阿狗说货已经有了,阿狗就叫苏升乾到九昌旅馆508号找阿狗。几分钟后,苏升乾到来从他的烟盒里拿出一只海洛因包子给阿狗,刚交易完毕,被告人苏升乾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升乾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苏升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直接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升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