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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久受家暴诉离婚 丈夫反要“青春损耗费”
发布时间:2013-11-04 09:20:54


    本网讯(廖敏)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双方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一女子长期受到家庭暴力而要求离婚,不料丈夫却提出要求她返还或者赔偿10万元。2013年11月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彩梅与被告黄邦飞离婚。被告黄庭飞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何梅与黄庭飞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8月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结婚后,黄庭飞经常打骂何梅,打得何梅不敢在家与黄庭飞一起生活,外出躲避。5年来黄庭飞不把何梅当妻子看待,何梅忍无可忍最终在亲友的帮助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黄庭飞却称,婚后黄庭飞敬重何梅,从未打骂过何梅。既然何梅坚持要求离婚,黄庭飞也同意,但何梅应当返还和赔偿黄庭飞第一次到何梅家时购买的果饼、酒肉3800元;黄庭飞婚前到医院看望何梅所支出的4000元;举办订婚酒宴两方家庭购置酒、肉等所支出的费用9000元等九项共计99978元,均是黄庭飞为与何梅结婚而支出和何梅与黄庭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何梅原因支出或者造成损害的,何梅应当全部返还和赔偿上述各项支出、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庭飞为举办订婚酒宴、结婚酒宴、拜年等购置的酒肉已在接待双方亲友的婚礼酒宴当中共同消耗,黄庭飞要求何梅返还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黄庭飞要求何梅赔偿黄庭飞婚前到医院看望何梅告支出的费用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何梅与黄庭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梅烧毁水磨一台,系何梅与黄庭飞在共同生活中生活用品的正常损耗,黄庭飞要求何梅赔偿损失亦无法律依据,对黄庭飞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黄庭飞要求何梅赔偿被告的青春损耗费20000元、办订婚酒宴、结婚酒宴、拜年等人工劳务费7700元、为寻找何梅而支出的费用9600元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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