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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以丢包方式诈骗钱财当场被抓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04 11:13:11


    本网讯(王川)  两人合伙以丢包的方式去诈骗别人的钱财,结果钱财一分没得,却赔了自己的时间去服刑。2013年10月3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宁犯抢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韦宁与蒋进(另案处理)碰面后商量,合伙以丢包的方式去诈骗别人的钱财,然后两人准备了二扎冥币及一个黑色袋子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区内伺机作案。14时许,当被害人陈凤途经河池市群众艺术馆大门口时,被告人韦宁和蒋进决定陈凤为作案目标,按照事先分工,先由蒋进走在陈凤前面故意丢了二扎冥币到其脚下,陈凤并未捡起,尾随陈凤的被告人韦宁上前将那冥币捡起放进黑色袋子中并拿在手上,蒋进返回假意声称看见陈凤和被告人韦宁捡得其丢失的两叠钱,并要求陈凤打开其所携带的挂包检查,当陈凤打开挂包时,被告人韦宁将装有冥币的黑色袋子放进挂包内,并将挂包内的一个豹纹钱包取出查看,被告人韦宁和蒋进趁陈凤不注意之时,由蒋进将钱包内的3700元取走,之后由被告人韦宁继续拿着豹纹钱包,然后两人就一起沿着新建路朝市直幼儿园方向走,陈凤发现豹纹钱包不见后,追上手持钱包的被告人韦宁,拿回钱包时才发现钱包内现金被拿走,后在旁人的帮助下抓住韦宁并报警,民警赶来将被告人韦宁抓获,而蒋进则趁机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窃取被害人37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宁与同伙分工明确,且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后,被告人韦宁的认罪态度较好,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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