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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纠集人砍人未果 疯狂毁物领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04 11:14:29
本网讯(庾春明 昌婵)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唐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0后”唐平与唐飞本系同村同龄人,两人在竞标承包本村的沙场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唐飞带去的人打了唐平一拳,唐平因而心生怨恨,于次日下午纠集他人携带砍刀、钢管等物前去报复唐飞。唐飞弃车逃跑,唐平与人一起砸坏了唐飞的轿车后,仍不解恨,冲到唐飞父亲家里,砸毁电视、冰箱等物。 2013年6月5日,唐平在与同村村民唐飞等人参与该村沙洲竟标过程中,被唐飞带去的人打了一拳,唐平心中不满,于次日15时许,纠集七人驾驶车辆携带砍刀、钢管等,在镇上将唐飞所驾驶的现代小轿车(车主唐志)拦住,唐飞见状下车逃跑,唐平等人追砍唐飞未果后,将现代小轿车玻璃、车轮、车身等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22639元)。随后,唐平等人又驾驶车辆赶到唐飞的父亲家中,持砍刀、钢管等将客厅的电视机、冰箱、音箱、饮水机、微波炉等物以及停在外面的两台摩托车毁坏(经鉴定,损坏价值15709.2元)。 7月11日,唐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10月21日,唐平家属主动将赔偿款38350元交到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平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0月28,该院判决。被告人唐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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