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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农民送20万“感谢”征地办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04 14:03:59


    本网讯(莫秀云 谭远献)  为“感谢”征地办工作人员在征地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广西象州县一农民送上20万元。10月31日,广西象州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刘善文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左右,被告人刘善文承包了象州镇城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斗蓬岭”400多亩地。2011年1月,象州县人民政府南区路网工程实施,决定征收位于象州镇城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斗蓬岭”的果地作建设用地。因所征收的土地包括有被告人刘善文所承包的部分果地,被告人刘善文为了多得青苗补偿款,在承包地上胡乱种上果树,并交待当时负责征地工作的李世明(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在征收过程中清点青苗时给予通融,待得补偿款后给其好处。随后,李世明在征收到刘善文承包的果地时,在清点青苗时给予了帮助。被告人刘善文在得到青苗补偿款后,为感谢李世明在征地补偿方面的帮助,于2012年1月份的一天送给李世明一张内存人民币200706元的工商银行卡,并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李世明。

    另查明,2013年4月25日,刘善文主动到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交待其向李世明行贿20万元的事实。李世明受贿案发后,在被告人刘善文积极配合下,纪检部门对李世明受贿的20余万元得已追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善文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成立。被告人刘善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善文能积极配合办案部门进行追赃工作,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刘善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告人刘善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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