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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小伙偷“玉溪”等名烟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04 14:07:04


    本网讯(莫婷婷)  广西贵港一18岁年轻小伙趁深夜,潜入小卖部偷走“玉溪”、“真龙”等名烟。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黄晓锋涉嫌盗窃案。

    被告人黄晓锋,1995年5月出生。2013年6月7日凌晨,黄晓锋窜至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新东路的李兰英家中,并从一楼未上锁的后门进入李兰英住宅,将李兰英在一楼开的小卖部的软盒玉溪香烟5条、硬金五叶神香烟2条、真龙(轩云)香烟1条、双喜(经典1906)香烟1条以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后黄晓锋将盗得的玉溪、五叶神、真龙、双喜香烟各1条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杨大伟。经计算,被盗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16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案被盗的9条香烟及现金人民币168元,并将所盗财物返还给被害人李兰英。

    港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晓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晓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的大部分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晓锋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晓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晓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晓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晓锋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元,发还被害人李兰英;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晓锋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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