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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无故投毒杀人未遂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11-05 10:54:37
本网讯(刘厚起) 一十五岁少年浑噩无知,竟然无故将农药投入他人茶壶,结果致人中毒。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鲍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鲍坤系万载县株潭镇人,生于1997年8月10日。2012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鲍坤从家里拿了一瓶农药准备去河里毒鱼。当日下午16时许,鲍程经过同村王秀莲家时感到口渴,于是从大门进去走到王秀莲家的厨房喝水,喝完水后看见大门正对面桌子上有一茶壶,鲍坤便从裤袋拿出农药投放在茶壶里后离开了王秀莲家。当日下午17时许,王秀莲的女儿鲍小慧放学回家,喝了茶壶里的水发生中毒。鲍小慧被送往万载县株潭卫生院抢救后脱险。当日,鲍坤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鲍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其亲属赔偿了鲍小慧医疗费损失,取得了鲍小慧亲属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鲍坤的父母常为家庭事务和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对鲍坤有一定影响和教育照顾不周。鲍坤本人遇事头脑简单,不计后果,最终导致本案产生。归案后,其对犯罪行为有深刻认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坤明知农药有毒而将其投入他人饮水的茶壶中,致一人中毒经抢救脱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了受害人医疗费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由于家庭教育照顾不周,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年纪尚轻,自我约束能力较弱,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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