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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为争红颜出狠手 男子防卫过当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05 11:47:26


    本网讯(周军 赖海鹰)  只因为争红颜发生争执,一时冲动,女友的男朋友将对方刺伤,双方为此酿成纠纷。近日,江西省弋阳县法院审理了此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陈江忠赔偿原告徐国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745.11元(含已支付的30000元)。

  2011年10月28日20时左右,原告徐国军和其他朋友在弋阳县弋江镇“都得利KTV”一包厢内唱歌。当晚22时许,被告陈江忠来到原告唱歌的包厢欲将与原告等人一起唱歌的被告的女朋友龚井惠子带走时,与原告等人发生争执,遭到吴鹏、原告徐国军等人的殴打,被告陈江忠遂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挥舞,吴鹏等人因为害怕而停止动手,原告徐国军上前打了被告陈江忠一拳,陈江忠用水果刀刺向徐国军腋下,造成原告左侧血气胸,后逃离现场。原告即被送往弋阳县人民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和南昌大学第2附属医院救治,共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38275.49元。原告经司法鉴定为轻伤甲级,构成十级伤残。被告除向原告已支付的3万元外,其他费用至今未得到赔偿,原告为此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1117.01元。

  另查明,原告系非城镇户口,案发后被告家里已支付原告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江忠在原告徐国军唱歌的包厢欲将与原告等人一起唱歌的的女朋友带走时,与原告等人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在原告打了被告一拳的情况下,被告陈江忠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原告刺伤,造成原告轻伤甲级,构成十级伤残。被告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超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对防卫过当给原告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被告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起因、争执、强度、工具等综合因素,酌定被告陈江忠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70%为妥,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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