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周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30日16时许,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民警梁树、杨志良及协警何开瑞、谭剑在接到指令后,去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甘碑村甘碑屯查处赌博活动时,抓获涉赌人员吴顺友、吴长金、黄民伟、吴建东。被告人周明用一辆摩托车阻拦执法车辆并威胁民警如果不放人就动手打人。之后,甘碑屯数十村民在吴长才、周汉林(均已另案处理)带头怂恿下,围堵民警,不让把涉赌人员及赌博机带走。在围堵民警过程中,周汉林手持木板威胁民警并怂恿群众上前阻拦民警执法,吴长才殴打民警梁树,致其轻微伤。同时,吴建国(另案处理)用一辆三轮车拉来十多根铁管,李德、吴木全、吴红茂、吴建宝、黄日升(另案处理)等人持铁管欲殴打民警。四名参赌人员在双方对峙过程中被吴长才、周汉林等人抢走并逃脱,赌博机也被周汉林等人砸坏。后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周明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在逃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和伤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自述材料,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周明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碍公务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明犯妨害公务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周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