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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征地村民小组获补偿 男子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1-06 11:42:13


    本网讯(黄岗)  一家自来水公司因扩大经营征用村民小组的土地,已向土地所有者村民小组支付补偿费,同时也向土地使用人李汉书支付了青苗补偿费,然而,土地使用人李汉书获得了青苗补偿费后,还要向小组讨要那份土地补偿费,被小组拒绝,遂将小组告上法院。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李汉书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汉书是被告广西田阳县隆平村第2小组的村民。2009年7月18日,田阳县自来水公司为了建设污水处理厂(增压站)用地,政府决定征用被告位于“大桥地”(地名)的集体土地0.75亩(原告称0.76亩,实际测出0.75亩),并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载明:被告同意县政府征用被告上述土地作为污水处理厂用地,除国土资源局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外,自来水公司支付给被告15000元补助资金作为村民小组新农村建设资金。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09年10月27日,自来水公司补偿了原告在该地的农作物西红柿2400元和香蕉208元,共计2608元,该款原告已领取。过后,原告以该补助资金15000元其中就包含有其8360元的青苗补偿费为由,多年向政府反映要求解决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给原告青苗补偿费8360元。

    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对于诉争的0.75亩土地是谁承包经营的问题。本案中,该诉争的土地原是被告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系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诉争的土地被告没有发包给原告,但该争议地处在大桥下大河与小河交界处,原告一直利用该土地经营种植香蕉和西红柿等疏菜。该诉争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时,原告已获得该土地上西红柿和香蕉的青苗补偿费共计2608元。其次,对于被告领取的诉争土地补助费是不是包含青苗补偿费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与田阳县自来水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明确,该土地被政府征用时,被告除获得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费外,田阳县自来水厂支付被告15000元作新农村建设补助资金,并不包含该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原告主张田阳县自来水公司支付给被告15000元补助资金中包含青苗补偿费8360元,请求被告支付该笔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汉书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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