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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未还遭起诉 法院判决妻子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3-11-07 11:18:59


    本网讯(黄岗 王炳亮)  被告黄波向原告黄少山借款未能如期偿还,原告将黄波的妻子一同告上法院。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对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黄波通过亲戚关系与原告认识。2012年7月28日,被告黄波向原告借款6万元;同年8月1日又向原告借款14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30日前还款,两次借款均并立有借据给原告,均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追收未果,因两被告借款属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奖被告黄波的妻子一同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两笔借款均按月息5%计算,均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计至判决之日止)。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两笔借款本金及系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没有口头约定利息,故只同意偿还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给原告。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波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借贷关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0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两笔借款均没有约定利息及原告对利息的诉请,原告应获得支持的逾期利息为:第一笔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3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第二笔以14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两笔借款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生意所欠下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法院依法判决:一、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3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二、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两被告负担。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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