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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分手后因恋爱期间借款问题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11-07 10:22:24


    本网讯(陈奕杉)  一女子恋爱期间多次借钱给男友花费,熟知两人性格不合没能修成正果。女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前男友归还恋爱期间所欠款项66000元。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男方归还该女子借款66000元。

    2006年4月起原告覃林丽在某公司先后担任销售员、出纳。原告与在该公司任职的被告黄维洲认识,后恋爱并同居生活。从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原告从自身及自身掌管的公司销售款中分多次借款给被告,被告所借款项,均用于个人开支。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分手。2008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结算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当日,被告书下借条给原告,并保证于2008年11月30日还清。事后,被告只归还借款4000元给原告。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行为属民间借贷关系,无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66000元,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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