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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水灌田两位农民挥锄头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11 10:18:59


    本网讯(蒋德春)  六月的广西田林县,天气干燥,酷暑难当,眼见稻田的禾苗正在开花结果,急需补充足够的水分才能保证粮食丰收。通常白天来稻田灌溉的农民是接踵摩肩,水少人多,往往空手而归。于是一些群众便选择在晚上出来灌溉。这不,为了抢那一点水,两个农民就在半夜凌晨大打出手。一个曾经犯故意伤害罪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过2年有期徒刑的农民瞿从银,又因为在抢水争吵中将人打伤,成了本案的被告。被控的罪名还是故意伤害罪。2013年8月2日,这起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瞿从银,男,农民,广西田林县浪平乡浪平村瞿家寨人。2013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瞿从银来到位于浪平村那英屯的自家稻田,准备放水灌溉。此时,黄秀均也在那里放水。其后,被告人瞿从银发现流往自家田里的水被人用石头拦住,于是便把拦水的石头拿开。黄秀均便说瞿从银抢他的水,两人因此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瞿从银用手中的电筒指着黄秀均,而黄秀均则用他手上的木棍打向瞿从银的头部和脸部。随后,被告人瞿从银持锄头追向黄秀均,至本屯黄应光家的晒台时,用锄头将黄秀均的前额打伤。经法医鉴定,黄秀均的前额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瞿从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瞿从银与被害人黄秀均在田林县公安局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瞿从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秀均3000元,并于当天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瞿从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从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本案因邻里纠纷而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从银持械伤害他人,且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瞿从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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