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小事不忍惹大祸 男子持刀伤害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1 10:29:28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浦北县安石镇一男子在凉水摊吃凉水时,差点被他人摩托车撞上。恼怒之下,丁程打了两巴掌摩托车车主,并持刀将车主刺成重伤。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程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丁程独自一人在安石信用社门前的凉水摊吃凉水时,适逢被害人容锌才开摩托车经过,丁程认为容开摩托车耍威风而且差点撞上其本人,便站起来打了容两巴掌,由此两人发生了打斗。打斗过程中,丁从裤兜内拿出一把折叠刀并迅速打开,容锌才见状马上就跑,跑到凉水摊冰箱旁时,被追赶上来的被告人丁程用右手持刀捅了一刀左大腿部。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容锌才因左大腿被刺伤,引起左坐骨神经断裂伤,造成损伤后遗症,已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丁程的家属主动赔偿医药费用20000元给被害人容锌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七级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程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丁程的家属主动赔偿医药费用20000元给被害人容锌才,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