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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想入赘一走了之 女儿抚养费仍需支付
发布时间:2013-11-11 13:38:40
本网讯(晏燕霞) 女方怀孕后,因不同意女方家人入赘的要求,男方竟然一走了之。2013年11月8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黄兰与被告李勇是同屯人,双方于2008年恋爱。2011年8月,原告怀孕后,双方家人谈论婚姻问题,原告的父母要求被告入赘,被告不同意。之后,被告一走了之,对原告及胎儿不闻不问,并几次更换电话号码。2012年6月9日,原告在广东省某医院生育一个女儿,因为拿不到父亲的身份证等材料,医院没有出具女儿的出生证明。拿不到女儿的出生证明,就没办法给女儿上户口。随着女儿的成长及生活费用的增加,原告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被告拿出其身份材料去办理女儿的出生证明。 2013年10月15日,大新县法院立案庭收到案件后,马上联系被告,并约定于10月17日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被告对于女儿是否是其亲子表示怀疑。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委托广西某鉴定中心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原、被告与女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11月8日,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鉴定结果及女儿由原告抚养都没有异议,因此主办法官直接对女儿的抚养费问题进行调解。一开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00元每月,而被告只同意支付200元每月。主办法官向双方释明,小孩的抚养费占工资的20-30%,而且也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便更改为400元每月并要求一次性付清,而原告表示只能给250元每月,并且是按月支付。 主办法官面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提出了折中方案: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不过从女儿出生即2012年6月到2013年12月共18个月的抚养费5400元,被告要先行支付,2014年起的抚养费,被告于每年6月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36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最后双方都一致同意法官的方案,被告也同意随原告去办理女儿的出生证明。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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