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法官教育培训应充分体现人民性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3-11-13 15:11:00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法善人和”是司法的应有境界。在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的《法律帝国》有中一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王侯。”法官在西方被认为是“仅次于上帝的人”,也就是“完人”,这样的评价应与法院和法官的地位相匹配,也与法官的职业特点密不可分,这也是由法官的职业属性决定的:

    审判是一门艺术,而不是一种技术。因为技术只是一种操作技巧,而艺术则是富有创造性的工作。现在随着社会转型,人民群众的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法官遇到的案件千差万别,即使同类的案件情形也各不相同,所以,法官不是重复简单劳动的工匠,不然计算机就能胜任法官的工作。法官的教育培训不只是为了通过业务考试,法官的业务培训不可能像某些驾校教学一样将技术简化为口诀,分解成简单的动作。所以,法官应继承人类社会一切善良品德,法官的教育培训应当汲取现代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做到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这就需要让法官职业培训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即充分体现人民性。法官培训不能把有限的资源只用在培训审判技能上,还是用在培养法官忠诚、善良、公正、为民等优秀品质上,培育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法官不能做技术的奴隶,而要做能动司法的实践者。由于艺术需要长期打磨,培训法官就是培育艺术,就像生活没有快捷键一样,法官培训不能急功近利,不要期望以网络发展般的速度和戏剧感获得成功。

    审判是一门学问,而不是一种知识。因为知识只是对改造世界实践中认识和经验的总结,而学问则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更高一级的系统知识。如果说知识是算术,一加一就等于二,讲究的是唯一性;那么审判这门学问是社会科学,审判结果没有标准答案,只有合适与否,讲究的是适当性;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化解矛盾可以有多种路径,就看过程和结果是否契合了公平正义的精神,这也是法律的特点决定的。首先,法律具有滞后性,它的制定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又需要稳定性,不然就会给某些人玩弄法律提供可能。 法律的滞后性与稳定性存在矛盾,法律稳定性又与社会变化存在着紧张的关系,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法官是一个考验。其次,法律的滞后性决定法律具有形式合理性,但社会实际又具有变化性,法官适用固定的法律条文又要符合已变化的客观实际,就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这就体现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法律规则对法官也有约束性,法官要对法律的真实性负责, 这就需要法官摆正法律真实性与客观真实性的关系,体现高度的政治智慧和职业智慧。如何娴熟地运用法律为人民服务就成了一门学问,而不是简单的法律推演。

    审判只能是学术,而不能有学派。因为学术是指系统的、专门性的知识,而学派是某一知识领域在学术上独有的系统主张与见解。学术可以有门有派,但法官不行,如果硬要有派的话,只能是“人民派”。尽管法学研究也可以有学派,法律解释可以有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审判实务重在实践,不是纯粹的法学研究,法官审理案件不能偏好任何法学家的一家之言,更不能为一己之私引用某个法学流派的观点偏袒一方,作为法官应当是在尊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兼容并蓄,只要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只要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就要抛弃法学流派的偏见,汲取符合人民利益的任何解释,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处理好表面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关系,充分运用法律的学术知识,为实现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审判追求的是效果,而不是成果。因为成果只是可以用数据量化的工作结果或在审判领域取得的成就,而效果则是审判结果造成的深远影响,一般指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审判工作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要旨在于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宗旨是为民排忧解难,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审判工作必要的程序是要有的,但不能“空走程序不解决问题”,更不能想方设法钻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空子,否则程序就成了无用的表演,甚至会成为偏袒一方的帮凶。公正是审判的终极追求,实体法律可能具有滞后性,但决不允许法官利用法律的漏洞偏袒一方。所以,审判工作不能机械办案,不能走完法律程序出了结果就了事,更重要的要坚持能动司法,通过抽丝剥茧查明案件事实,通过辨法析理明辨是非,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正是因为审判工作有以上特殊属性,并且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法官要享有职业崇荣,就要从接受职业培训开始,牢固树立宗旨观念,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也是我国的法院和法官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法院统称人民法院,体现了高度的“人民性”,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立身之本、发展之源,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感情,是切切实实的行动。现在正是因为人民性的缺失,社会上才有一种调侃说:“凡是门口挂“人民”二字招牌的地方,一般都是人民无法随意進出的,像“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好不容易找到一个“人民银行”,还不办理儲蓄业务,只有“人民医院”的门可以随意进出,却是人民都不愿意进去的地方”。法院与医院在治病的属性方面很类似,不过法院是治的社会病,医院治的身体病,都是人民群众有了麻烦不想去也要去的地方,群众去了就遭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当然会不满意了。法院不但是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人民性必须也只有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得以体现,而落实司法为民是人民性的最具体体现。司法腐败也是一种病,是失去了人民性得的“病”,根源是宗旨观念的缺失。所以,人民性是审判工作的“防腐剂”,也是司法公正的“压舱石”,法官的教育培训应找准“人民性”这个切入点、着力点,切实增强法官对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

    同理,我国从事法官职业的人统称“人民法官”,这个法官不是西方国家那样高高在上的什么“官”,同样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人民性对法官职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法官不但要有娴熟的职业技能,还要有为民排忧解难的高尚人格和职业道德。法院培训是基础性工作,一开始就要在法官心中种下人民性这颗“种子”,处理好对人民性“三个认同”的关系,即增强理论认同,是坚持司法人民性的认知基础;增强感情认同,是践行司法人民性的动力源泉;增强实践认同,是全面实现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法官的教育培训要消除司法神秘主义,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法官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才能坚持走群众路线,弘扬联系群众的作风,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法官从职业培训开始就确立了人民性,才能做到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真正做到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的人民性。所以,人民性是任何职业技能都代替不了的灵魂。正因为法官职业是这样一种实践性很强的高尚、高深职业,审判工作的宗旨在于维护公正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审判工作终极目标可以归结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性”上。如果法官没有为民司法的精神境界,任何高深的职业技能都不能体现其社会价值,甚至会走向贻害社会这个反面。如果法官掌握审判技能只是为了谋取私利,就可能技能越高危害越大。所以培育法官的教育培训首先应充分体现人民性。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说的就是公道在于人心,法官就是主持的这个公道。如果把审判工作比做一个天平的话,人民性就是天平的指针。人民法官要坚持人民性,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重在实践、贵在落实。法官的职业培训是法官职业生涯的开端,也是塑造职业灵魂的开始,一开始就要锲而不舍、弛而不息地加强群众路线教育,注重培养法官“一心为民”的职业操守,才能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让法官职业彰显崇高的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