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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抱养儿子十年被判收养无效获赔13万
发布时间:2013-11-20 11:24:00


    本网讯(段国华 邹庆昀)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秋连、郭华生与小君(化名)之间收养关系无效,小君随原告肖小兰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肖小兰支付被告刘秋连、郭华生抚养郭君的生活费127760元、教育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肖小兰系贵州省恩南县人,2003年10月13日在广东深圳打工期间未婚生育一男孩,13天后,请同厂工友江西省万安县刘春连照看小孩,刘春连便把小孩抱回万安县让姐姐、姐夫(被告刘秋连、郭华生)收养,取名小君。肖小兰在家休息三个月后回到广东深圳与工友刘春连失去了联系,经过多方寻找,2013年3月,原告在万安县找到了郭君,并经刘秋连、郭华生同意与郭君做了亲子关系鉴定。

    刘秋连、郭华生辩称,十年的抚养辛酸难以尽言,户口簿上小君与我们是父母和儿子关系,感情也很好,肖小兰十年来从来没有与我们联系,如果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肖小兰应支付我们十年来郭君的生活费127760元、保育费30000元、教育费5000元、医药费6000元。

    肖小兰认为刘秋连、郭华生与郭君之间未合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也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其收养关系无效。为此,肖小兰一纸诉状将刘秋连、郭华生夫妇告上法庭,诉请依法判令刘秋连、郭华生与郭君之间收养关系无效;同意补偿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刘秋连、郭华生未经郭君生母,即肖小兰的同意,也未依法进行收养登记,其收养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刘秋连、郭华生与郭君的收养关系无效;刘秋连、郭华生收养郭君的行为虽然违背法律规定,但其抚养郭君十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法院同时认为,郭君系非农业户口,应按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生活费,教育费应根据票据酌情核定;肖小兰认为同意补偿刘秋连、郭华生收养郭君期间30000元,与事实不符。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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