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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煤款不给煤又不退钱 男子索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03 13:45:14


    本网讯(毛伟)  预付货款之后既不发货又不退款,男子无奈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预付款返还纠纷案,判决被告江西省铅山县李家山煤矿返还原告郑海预付款人民币1.5万余元。

    2009年,郑海在江西省铅山县李家山煤矿做煤炭生意,支付了6万元预付购煤款。事后经结算,郑海尚剩余1.5万余元原煤未拉。2010年之后,郑海多次到煤矿拉煤,但被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延迟拉煤。之后煤矿人事变动,新接管的管理人员拒绝郑海拉煤又不同意退还剩余购煤款。郑海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原煤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被告应提供原煤;被告后来拒不提供原煤,又不退还原告预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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