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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的思考
作者:吕兴存 发布时间:2013-12-06 09:58:38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三中全会公报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做了重点阐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驶审判权、检察权作了具体部署。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审判独立已成为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首先应明确一些观点,澄清一些观念。 一、 审判独立不是司法独立 一直有一个错觉,一提独立审判就是西化,就是崇拜西方制度。我们应该持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的观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实践探索的文明成果,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正如恩格斯所言,审判独立原则“最透彻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的恐惧”,它既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权力监督制约历史经验的总结。 审判独立不是司法独立,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没有必然联系。三权分立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我国的独立审判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人大立法监督的前提下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设计。独立审判与国体、政体的阶级差异没有联系,邓小平同志有句名言,“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 所以在深化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在遵循宪法、确保党委领导、人大立法监督的前提下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可以借鉴西方审判独立的制度设计方面的科学性、先进性的。 二、审判独立要求审判管理要实现专业化,避免行政化 审判独立不仅要求外部要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和指导,内部也要去除行政化管理。目前,我国审判机关存在行政化色彩强烈,表现在:1、司法的地方化。司法机关在人财物各方面受地方政府的制约较大。2、司法人员的行政化。司法人员的管理参照公务员法,专业性得不到体现。3、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法院内部决策过程、法官之间的行政化色彩浓厚,主要表现为:(1)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等级化,审判权力由法官向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方向集中,办案需要层层请示汇报,造成审权与判权的分离,责任界限模糊;(2)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异化为领导关系,实践中存在上下级法院不断地就具体案件的审理请示汇报和指示命令,违反了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直接审理的原则,影响了各级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 为保证审判的专业化,在外部应建立党中央集中领导、省级财政对人财物统一管理保障的审判机关。在审判机关内部,规范上下级法院审计监督关系,上级法院应就普遍性案件做出判例或指导意见,不再要求下级法院就个案进行请示汇报;落实法官法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细化明确主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庭长院长的各项职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对审判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符合审判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去除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实现司法的专业化。在这点上我院已做出了探索和规定,刘宗秀院长在2013年初就此做了深入的调研并以《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践探索》为题撰文阐述。 三、审判独立目前要坚持司法克制化 司法的克制化和能动化是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不同时期对于司法的不同要求。司法克制化一般适用于法治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司法能动化一般适用于法治高度发达的“后法治时代”,为了纠正严格形式法治的某些弊病而兴起的一种司法理念,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前提条件。 现在一些人提议司法能动,是没有尊重我国目前所处的法治发展环境,迎合附随行政执法的表现。对于国情差异较大法治建设刚起步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的方向应当慎重反思,不应强调司法裁判方法的司法能动,只是在一定限度内强调政治品格方面的司法能动,如司法作风、司法为民、关注弱势群体、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司法廉洁和反对衙门作风等。 司法克制化是我国目前法治环境对司法的一般要求。严格的形式法治仍然是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司法的消极、被动、专业化建设仍是我们面临的迫切难题,司法裁判中的严格规范主义仍是需要奋斗的目标。司法的能动化不是没有积极意义,只是不应当成为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 四、审判独立要坚持法官的精英化与法官的民主化和谐互补 民主化是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体现,精英化是司法活动自身规律的体现(司法裁判需要以错综复杂的法律规范为依据,需要专业训练和经验)。两者不是互相否定,而是和谐互补关系。精英化要求法官须有严格的准入和履职标准,适用法律规范严密;民主化要求事实认定应当尊重普通人的常识、常情、常理,做出的判断符合民情、民意。 为了平衡精英化和民主化的要求,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事实认定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中充分发挥法官法律知识专业化的作用。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审判活动需要知识和经验,才能辨别证据真伪、判断事实真相,才能进行利益衡量、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减少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才能将法律的精神技术性的融入裁判,不断的接近正义。 总之,我们目前提倡的审判独立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前提下,遵循宪法,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继承传统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实国情实现审判管理的专业化、平衡法官的精英化和民主化要求、坚持司法克制、确保司法裁判严格规范,维护人民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河北承德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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