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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阳台漏水起争端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3-12-18 09:18:26


    本网讯(朱雪娟 徐贞)  2013年12月17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一桩剑拔驽张的房屋买卖事件以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撤诉结案。

    庭审查明,2012年11月23日 ,原告李东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同被告刘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座落于庐山区九莲北路某小区一套房屋卖给被告,约定房屋总价款人民币440000元。由于该房屋房产证未满五年,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原告李东以公证方式将房屋转移到被告刘兰名下,被告应当在2012年11月26日前给付原告25万元,等该房产证满五年后,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三个月内,被告再付给原告19万元。被告同意原告在该房屋内居住到2013年5月底,但需保证交房时房屋必须完好无损,没有新增瑕疵,否则被告有权在尾款中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及违约金。

    2013年6月,原告李东给被告刘兰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7月,被告在办理贷款期间发现该房屋阳台漏水较严重,导致楼下住户阳台的天花板已是霉迹斑斑。被告从楼下住户了解到,以前该房屋就有漏水现象,楼下住户已多次向原告反映此事,并希望原告进行维修,但原告一直未维修。因原告在签订合同直至交付房屋时都未提及房屋有漏水现象,所以被告认为原告有欺骗、隐瞒之嫌,便一直未将剩余尾款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原告已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应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原告,但由于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房屋阳台有漏水现象,原告应为被告做好阳台防水。

    基于此,法院组织双方进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李东给阳台重新做了防水,防水效果亦得到了被告刘兰的认可,被告亦同意将购房尾款19万元一次性交付给原告,原告李东遂于2013年12月1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兰的起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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