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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遗嘱相抵触 儿女为遗产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12-18 09:57:02


    本网讯(李勇胜)  老人去世前对其遗产的处理留有遗嘱,子女之间为争遗产对薄公堂。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2010年8月,王宏老人感觉自己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因其有一儿一女两个子女,怕子女在自己将来去世后,为争夺遗产发生矛盾,通过向他人咨询,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给儿子继承。

    2013年6月,老人生病其子未来看望,由于认为儿子对其不够孝顺,老人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留给女儿继承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其子女双方为争遗产,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王宏老人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因此,该套房屋应该归其儿子所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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