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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法院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收监
发布时间:2013-12-24 09:28:48
本网讯(刘斌 刘江莉) 2013年8月16日,艾某被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年9月3日,艾某被送交叶城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但艾某却未按照司法局的要求,托管长达48天之久。为此,叶城县司法局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艾某撤销缓刑。 叶城县人民法院接到该《撤销缓刑建议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撤销缓刑案件召开听证会,并当庭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对罪犯艾某的缓刑,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一年有期徒刑。 主审法官就此案向社区矫正对象提起警醒:判刑罪犯在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后,务必认真面对社区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到社区矫正点报到。因为,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而彻底失去人身自由。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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