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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借款时预扣利息 法院判决按实借归还
发布时间:2013-12-24 13:13:19


    本网讯(毛伟)  因承包工程急需周转资金而向他人借款,出借人借款时预扣了利息。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民事案件,判决按实际借款归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2012年5月10日,被告张仁、叶萍夫妇因承包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童泉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3个月,利率为月息2.5%,并出具了借条。原告童泉预扣了利息11,250元后实际支付给被告张仁夫妇138,750元。

    因无法按期还款,童泉将张仁、叶萍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借款1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仁夫妇向原告童泉借款150,000元,但原告仅支付给两被告现金138,750元,应按138,750元本金从借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因借款时借贷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未超出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给与保护。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假相,实际上是不平等,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否则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由。利息预扣严重地扰乱经济秩序,故被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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