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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于义气担保 朋友未还款自己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1-02 10:47:13


    本网讯(谷原忠)  朋友有难找帮忙,出于情义作担保,朋友失信不还款,不料自己当被告。2014年1月2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唐伟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1500元,担保人张兴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兴和唐伟系虎林市虎头镇月牙村村民,平时关系较好。2012年5月初,朋友唐伟因种地需要资金,想要从赵全升手中借钱,但条件是需他人为其提供担保。当月9日,唐伟给张兴打电话,请其到家喝酒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唐伟说出了自己遇到的困难,请求为其提供担保,并说:“只在担保书上签个名字,由自己来还款,担保并无责任”。

    出于情义,看在多年友情的面子,张兴义为反顾地答应了朋友唐伟的请求,一同到赵全升处办理借款事宜,借款约定唐伟向赵全升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3分,唐伟在借款人处签字,张兴在担保人处签字。赵全升收到借条后,当场把50000元现金交到唐伟手中。

    借款到期后,因唐伟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债权人赵全升便将债务人唐伟及担保人张兴一同告上法院,请求被告唐伟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由担保人张兴对上述款项承担带连责任。

    在诉讼中,被告唐伟承认借款事实,但是自己现在经济紧张无力偿还。而被告张兴认为自己并未使用这笔款项,自己只是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真正还款的人应是被告唐伟,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赵全升与被告唐伟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张兴作为担保人处签字,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借款年利润率为3分,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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