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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的“四无”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4-01-02 11:10:25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国家和地方对农村的专项补助增多,房屋新建、旧房拆除、危房改造等活动在各地农村已经非常普遍。仅以笔者所在的江西省分宜县为例,根据该县2012年度年鉴的数据反映,全县各乡镇开工建房18.6万㎡、拆除房屋9.7万㎡、改造危房6.7万㎡。

    农村建房活动,是富裕后的农民要求改善生活条件的直接体现,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然而,现阶段农村建房活动仍存在着一定的无序性,与此相关的案件纠纷也屡见不鲜,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建房活动存在着诸多乱象。仅2010年以来,笔者工作的县法院就受理因农村建房引发的民事案件27件,其中因建房施工时受伤的22件、因施工报酬纠纷的2件、因施工致相邻权纠纷的1件、因拆除旧房时受伤的1件、其他的1件,其中致人死亡、重度伤残的有6件。

    此类案件具体表现为“四无”:

    一是施工队伍无资质。多由当地农民临时拼凑而成,部分人还是利用农闲时间打短工,基本上都未经过专业培训,凭经验做事。组织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施工队伍会有类似“包工头”的召集人,负责联系业务、安排人员、提供工具、结算和分发报酬;有的施工队伍则较为松散,在得知当地有人准备建房消息后,再自备工具、相互邀集在一起,或是按天计酬,或是根据建房进度结算后,平均计算酬劳、分摊开销。

    二是施工内容无约定。基本没有专业的规划设计,更谈不上图纸设计。多数情况下,对于房屋的朝向、风格、楼层、室内设计等,由施工人员与房主商谈后,参照他人建筑样式或按地方习惯,口头进行约定,并可视施工进展临时改变,以致双方在事前对施工量只有个大概的估计。因临时增加工程导致实际施工远超预期的情况较为普遍,易导致工程款结算时发生争议。

    三是施工过程无保障。普遍缺乏防护意识,也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尤其是在外围楼面高空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防护栏、防坠网,施工人员也不会配备安全带,最多会戴顶安全帽。同时,还缺少必要的监督,没有专门人员负责检查设备的安全性,也没有安排人员负责安全监督,对于可能引发危险后果的不当行为,也未及时进行制止,以致个别案件当事人在饮酒后仍参与施工作业。

    四是施工质量无保证。多数情况下,施工人员与房主彼此相识,也就不会对房屋质量作出约定。在房屋建成并确认工程量后,基本上在较短的时间内付清工程款,也不会留下保证金,对于可能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双方都在有意无意地回避,给事后引导争议埋下了伏笔。

    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易遭遇“三难”:

    一是事实认定难。对于建房施工的具体过程,普遍缺乏书面证据材料,多数情况下只有通过证人证言来查实,部分情况下还可能会涉及当地或本行业的习惯,但言词证据的准确性并不可靠,而证人与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之间又普遍存在亲戚、朋友等特殊关系,使得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也会大打折扣。

    二是责任划分难。普遍存在承揽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并存或竞合的现象,由于法律关系不同,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同,部分案件中的当事人自身还存在一定过错,因而要减轻对方当事人的责任,诸多因素交织在一起,以致案件责任难以准确划分。

    三是纠纷化解难。尤其是发生死亡和重度伤残的情况,当事人往往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因其死伤后果而涉及的赔偿金额相对较高,又无法通过保险等渠道获得赔偿,只能向房主或“包工头”主张赔偿权利,而后者经济实力也多不富裕,部分房主本身就是举债建房,更是难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可归纳为“三缺失”:

    一是立法缺失。现有的《建筑法》不适用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但随着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建房也基本上是多层建筑,对此应如何规范,没有明确的成文法律可供参考。

    二是监管缺失。专业工作人员有限,难以实现监管工作全覆盖,事前监督多以用地审批为主,内容多为是否符合申请建房标准,对于如何选定施工队伍、是否设计图纸、是否采取防护措施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则基本上是空白。

    三是保障缺失。一方面表现为施工人员自身保障不到位,安全施工意识不强,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机制缺失,基本上未组织开展过专业培训,也没有提供专门的保险救济方式。

    对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切实关注农村建房活动,通过加大引导和监管工作力度,力促农村建房活动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为深入推动新农村建设奠定筑牢基础。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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