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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前操场玩耍摔伤 学校被判赔四万
发布时间:2014-01-08 11:35:46


    本网讯(刘洁)  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学校应该负起其应有的监管责任。1月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校园内发生的伤害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某小学赔偿原告李佳各项损失41108元。

    2013年3月15日下午,李佳由家长送至学校,上课前,其在学校操场上玩耍时摔倒,造成右环指近节指骨端骨折,住院治疗40天,花费医疗费8350元,经鉴定伤残属工伤九级。李佳认为是同学张浩趁其不注意时将其推翻致伤的,于是将学校和张浩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某小学辩称,李佳确实是在学校受的伤,但是是在上课前,学校没有责任。

    张浩法定代理人辩称,张浩回家说没有推过李佳,事发时之所以没有辩解,是因为心里害怕,其不应当被列为本案被告人。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李佳为9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上学期间,该学校未能有效组织看管学生,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李佳在校期间,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自己摔倒,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李佳称其系张浩推倒,因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且张浩也不认可,故其要求张浩赔偿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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