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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学生嬉闹一人伤 学生和学校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1-03 09:43:01


    本网讯(陈宗华 颜建明)  三个小学生在课间追逐嬉闹,在嬉戏时其中一个学生不慎摔伤。为获取赔偿,受伤学生家长将另两名嬉戏学生和学校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受伤学生的损失,由三个学生的家长共同分担,学校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2012年5月16日课间时,安福县洲湖镇某小学三(3)班学生周天、万军在学校操场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该小学三(4)班学生顾民也过来一起跟他们玩耍,后来顾民背着万军往前跑,周天就在后面追赶,追赶中,周天从万军背后推了他一下,顾民和万军二人同时摔倒在地,顾民也因此而受伤。顾民受伤后,高年级学生告知了学校老师,学校老师将顾民送往医院,同时通知了顾民和周天的家长。

    顾民受伤后,先后两次到安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医疗费16425.03元,其中,安福县洲湖镇某小学支付了2000元,周天父母支付了3000元,其余医疗费通过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保险公司赔付。2013年2月28日,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顾民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顾民因此次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34463元。顾民出院后,其家长因索赔无果,遂将学校及周天、万军告上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顾民与被告周天、万军在课间追逐打闹时造成原告顾民受伤,两被告均有过错,应对原告顾民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顾民对自己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周天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万军承担30%的责任。本起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课间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来约束学生,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安福县洲湖镇某小学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故本案中被告安福县洲湖镇某小学没有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安福县洲湖镇某小学已经支付了原告顾民2000元,并愿意再补偿原告顾民3000元,法院尊重其意愿。原告在课间追逐打闹时遭受了人身损害,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告周天、万军的监护人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损害后果、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周天、万军的监护人各赔偿1000元。

    被告万军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对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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