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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但居住在农村残疾赔偿金适用何标准
作者:李君   发布时间:2014-01-08 15:46:55


    【案情】

    叶某(女)系城镇户籍,于1998年嫁给本县的农村青年,并一直居住在农村,但户籍未迁入农村。2013年,叶某在其居住的农村被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叶某将饲养动物的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分歧】

    本案中,叶某的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何标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户籍在城镇,其损害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居住在农村,其损害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至日期按二十年计算。”据此规定,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依据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其次,在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发生冲突时应如何选择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文件载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在此复函之后,多地省高院及中院相继以出台意见及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此予以确定并指导实践。

    第三,按照复函的指导精神可以确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城镇居民对待。但如遇到上述案件中城镇户籍但居住在农村的情形时,应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呢?是不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呢?

    笔者认为根据复函的内容及立法者的本意,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标准。或者说应该由伤残导致受害人实际可能减少的劳动收入来决定赔偿标准。

    具体到本案中,叶某虽然属于城镇户籍,但她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在农村,其生活及收入来源已基本脱离了城镇。事故发生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只能是其在农村的劳动收入。故在我国现行的双重赔偿标准下,其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也只能是依据农村居民标准。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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