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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协议未履行 法院确认协议促赔偿
发布时间:2014-01-10 13:45:23


    本网讯(谭永前 马良)  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黄学欢自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其未履行协议义务,日前,被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有效,判令其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880元。

    2012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黄学欢驾驶其多功能农用车由太平镇往该镇甘艾村方向行驶,上坡时车辆发生故障,车辆后溜碰到第三人农建和驾驶的摩托车,造成搭乘摩托车的原告谭秀陆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平果县人民医院救治。原告住院治疗68天,开支医疗费27535.60元。

    2012年4月11日,被告黄学欢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黄学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愿意承担即原告住院全部医药费和误工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每天60元)、住院伙食费(每天40元)及摩托车损坏修理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治疗费7335.60元。因被告未再履行协议义务,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2880元。

    法院认为,被告黄学欢驾驶机动车上坡时发生故障,车辆后溜碰撞第三人农建和驾驶的摩托车,造成搭乘摩托车的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根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双方达成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215.60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335.60元,被告黄学欢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88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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