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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喜酒出人命家属索赔 操办者同桌者判补偿
发布时间:2014-01-14 14:20:22


    本网讯(郜飞 蔡强)  婚丧嫁娶,亲朋聚会,饮酒、劝酒在所难免,然而饮酒不当就可能乐极生悲了。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红白纠纷”作出判决。

    2012年11月29日,被告张某(喜主)因女儿出嫁在家中举办宴席邀请亲朋参加,死者王某与其妻子按习俗主动到张某家中赴宴贺喜。11时许,宴席开始,王某与被告刘某等人同桌就餐。

    宴席开始前,喜主张某交代赴宴的人说:“王某不能饮酒,你们不要劝他饮酒了”。之后张某离开。宴席上,王某饮了白酒一两左右。下午三时许宴席结束,王某又到厨房喝了一些汤后离开。与妻子行至同村赵某家附近时,王某突然晕倒,王某之妻将其带回家中,并随即拨打110及120求助。120车将王某接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晚19时30分许去世。

    经医院诊断,王某系酒精中毒,窒息猝死。事情发生后,王某的母亲和儿子找到张某、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该院要求张某、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128元等共计64528元。

    喜主张某辩称,王某参加婚宴时,张某特意安排交代王某的同桌人,因王某患有癫痫病,所有人不要向他劝酒。宴席结束,王某与其妻一同回家,途中疾病发作死亡,被告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同桌者刘某辩称:刘某虽与王某同桌吃饭,但并未劝王某饮酒,更未强行劝酒,王某死亡与刘某无关。

    该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张某作为宴席组织者和承办人,对前来参加婚宴的王某和同桌人及时进行了提醒,已尽到必要的善良提醒义务。王某饮酒死亡,张某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张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无事实根据,要求被告张某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刘某宴席期间及结束后极力劝王某饮酒,导致王某饮酒过量死亡,刘某不认可,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要求刘某因劝酒导致王某死亡应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根据,该院不予支持。

    但王某饮酒后死亡是客观事实,虽然其遗体已火化未作死亡原因鉴定,并不能排除与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作为宴席组织者,刘某作为王某同席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发生了失衡。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二被告应承担适当的道义责任,对死者王某的家属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根据王某已死亡的事实和原告请求赔偿数额,酌定张某补偿原告12000元,刘某补偿原告8000元。

    最后,该院遂依法作出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经济补偿12000元和被告刘某给付经济补偿8000元的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提醒大家,节假日期间,各种聚会很多,希望人们在喝酒时要量力而行。如果有人喝酒过量或醉倒,应该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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